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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1-28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指导、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和部分市局管理人员对《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指导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泄漏事故。

第四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企业复评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第五条 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分为省级和市级。考评标准如下:
(一)省、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分别评定得分在90总分值(含)以上的和75总分值(含)以上的但不足90总分值的。
(二)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评定中的权重系数:
1.负责人与责任(0.10)
2.风险管理(0.15)
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10)
4.培训教育(0.10)
5.生产设施(0.12)
6.作业安全(0.13)
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10)
8.职业危害(0.05)
9.事故与应急(0.05)
10.检查与绩效考核(0.10)
(三)安全标准化要素考核要求:
1.标注有“▲”的条款为否决项。不能满足该条款的企业不能评定为省、市级安全标准达标企业。
2.其中“4.2风险管理”、“4.5设备设施”、“4.6作业安全”的要素得分值不得低于85分。
(四)安全标准化评定得分计算办法:
安全标准化评定满分为100分。
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A级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安全标准化评定总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要素得分值;
n —要素个数。
当企业不涉及规范中的某些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第六条 考评机构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申请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由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考评机构)承担考核复评工作。
(三)申请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当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一家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评机构)承担考核复评工作。
(四)市考评机构应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达标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经核实同意,报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同意,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部属企业经其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并经当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同意后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有关申请资料交省考评机构,省考评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提出复评考核意见,形成复评考核报告。
(三)省考评机构将复评考核报告送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将考评合格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并颁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四)申报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经核实同意,送市考评机构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要求考评后,将考评合格的报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复评考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第九条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参加的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并进行标准化达标考核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考核汇总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将每年的自评报告报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对达标企业进行监督审查,对A级要素进行抽样审核,出具监督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标准化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大泄漏事故,发证机关应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应与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相结合,凡取得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可免于现场考核,凭标准化达标考评报告或监督审查报告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企业复评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