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1-2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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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省局机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浙政办发〔2004〕7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调查组组建
第四条 接到由我局牵头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省政府指定我局牵头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向分管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及时报告,按局领导的指示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着手进行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事故调查人员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
(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处室提出组成事故调查组的建议名单,填写《关于×××事故调查组组成成员、组长、副组长建议名单》(见附件1),并及时告知政策法规处。
事故涉及相关地区或者军民双方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或者军队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至少有2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二)政策法规处对事故调查组有关组成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及时办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见附件2),并通知有关单位。
事故调查组要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若有变动,其所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指派其他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发现重大情况组长应及时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可分设若干专业组,其分工和职责按以下设置:
(一)综合组。负责信息报送、协调内务、对外联络、宣传报道、写出调查报告。
(二)技术组。主要负责收集现场资料、物证。对事故现场状况进行技术分析,为事故抢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并对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写出技术调查报告。
(三)管理组。主要负责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写出管理组报告。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并通知有关单位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情况,要求事故单位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一)事故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材料;
(三)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五)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记录;
(六)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
(七)伤亡人员证件(包括身份证、相关上岗证);
(八)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包括伤亡人员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取证。
(一)勘察事故现场,提取物证,并拍照。一是要注意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二是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三是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四是因抢救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
(二)封存有关技术档案和记录,防止伪造、更改。
(三)找有关当事人谈话,搜集证人材料。同时,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四)根据需要复印有关材料,并固定证据。
(五)对有关资料装订并保存。
在上述调查取证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正确使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相应的格式见我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5〕92号,下同)等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抽样取证的,填写《抽样取证凭证》。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证据有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实施登记保存。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七条 事故原因、责任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等国家标准,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标准》统计。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由我局报省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局长审批后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名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四章 事故处理及结案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立即将事故调查报告送交相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和防范措施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决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委托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督促各地及相关单位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建议。事故责任人的相关处分、行政处罚完成后,事故调查人员应及时填写《事故调查处理完成确认表》(见附件3),办理事故调查结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 归档
第二十六条 事故结案后,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归档的主要内容及顺序:
1. 卷内目录表;
2.《事故调查报告书》;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
4. 组成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5. 事故调查有关证据材料;
6. 事故处理有关材料;
7.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