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安办〔2020〕8号
各县(区)安委办,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0〕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舆情研判处置,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应急救援、社会稳定、舆情处置等工作。迟报、漏报、误报会造成救援失当,人员伤亡和损失扩大,社会舆情发酵,影响社会面稳定等严重后果。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认识,严格落实事故报告责任,确保事故信息及时上报。
二、依法依规,应报尽报
各县(区)、各功能区,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舟应急〔2019〕15号)要求,切实做到应报尽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安委办,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一般亡人事故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县(区)安委办、功能区管委会要在1个小时内向市安委办值班室电话报告,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接到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书面报送的信息,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接到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原则上当天报送办理落实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海洋渔业、市场监管、港航和口岸、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工作,各类事故信息在报告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要在接报后立即电话报告市安委办,并在半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发生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舆论影响的事故,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三、抓住重点,规范流程
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事故信息报告,要按照《舟山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准确填写事故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和事故基本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要明确填报人员、填报时间、联系方式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行业部门有专业事故报告表的可用本行业报表报送。对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的,市安委会将通报相关情况;因未按规定报送,致使应急处置措施未能及时到位,造成事故伤亡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其他紧急信息要按照《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报送工作。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类灾情要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安委办,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有关情况;一般自然灾害灾情要在1个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安委办,在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市安委办24小时值班电话:19906808189;传真:2283019。
附件:1. 《舟山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表》.doc
2. 《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pdf
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