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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市经信局联合开展船舶修理企业危化品运输船舶(油船)修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舟安〔202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船舶修理企业(含拆船企业)开展危化品运输船舶(油船)修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船舶修理企业危化品运输船舶(油船)修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船企贯彻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59号)、《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舟山市船舶修拆造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清舱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考评细则》和《舟山市船舶清舱作业安全操作要求》(舟安办〔2014〕55号)等规范要求,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消除危险作业重大风险和隐患,努力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 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油船、危化品船进入船厂修理前,油船未清除舱内油、气,危险化学品船未进行洗舱或气体置换,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利用企业场地、码头违规进行船舶(油船)修理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进行辨识,未落实审批制度,未规范进行测氧、测爆,未进行有效通风,未落实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有限空间内喷涂作业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的。

(一)有限空间作业

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经总局令第80号修正)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基础安全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两个安全条件确认。

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六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和规程。严格执行作业审批,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开展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对是否存在可燃性气体、液体或可燃固体粉尘,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风险进行辨识确认;对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人员中毒风险进行辨识确认;对含氧量是否导致人员缺氧窒息风险进行辨识确认;对其他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确认。

进行有效通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要采取通风措施,机械通风应按风管内平均风速不小于0.8m/s选择通风设备。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易燃易爆环境须选用防爆型风机。对不易置换的死角,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有效通风。

检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不得超过30分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先检测氧气、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等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氧气含量应在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作业。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现场警示和监护。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现场监护人员要重点做好: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出空间的人和物品登记核对;保持与空间内作业人员通信;配备应急装备,作为应急处置及救援的第一人。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清理现场。如果进出通道不立即关闭的,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误进入的措施。

其他安全要求。不应在密闭和半密闭舱内使用比重比空气大的丙烷、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有限空间内不应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有限空间动火终止作业或作业结束,作业人员应将割炬和胶管拉出舱外。

(二)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要彻底检查作业现场,确认作业周围与相邻隔舱均无易燃物后,才能作业,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焊接或切割物件,如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风险,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剂,专人监护,并实施动火许可程序;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须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氧气管与乙炔管不能互换使用,更不应用其他胶管替代;胶管与胶管、割具、气瓶减压阀连接处,用卡子扎牢,防止泄漏;不同气源的接口应不同。

(三)喷涂作业

作业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对涂装作业用的所有设备设施(如各类喷枪、搅拌设备、吊篮、临时供用电设备、各类安全设施与装置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涂装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照明设施,应实现电气整体防爆要求。为涂装作业和特种涂装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涂装施工现场禁止明火,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对产生有害蒸气、气体和粉尘的场所或部位应保证通风良好。进入有限空间的涂装作业应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2006)。

其他危险作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三、 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3月23日-5月20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功能区安监局、经济发展局要迅速动员部署,并利用各种途径,加强整治宣传教育,营造整治氛围。辖区内船舶修拆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落实责任和措施,管控事故风险,查找安全隐患和问题。各船舶修拆企业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的要求,自觉完成整改落实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8月31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功能区安监局、经济发展局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和标准进行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分类,按性质逐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将根据全市情况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功能区管委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整治标准执行和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督查情况将向全市进行通报。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功能区安监局、经济发展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危化品运输船舶(油船)修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全面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要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制度,细化宣传发动、执法检查、督促整改等各个环节工作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本次专项整治顺利推进。

(三)强化执法,防控风险。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功能区安监局、经济发展局要把严格执法检查和精准服务指导贯穿专项整治始终,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一家船舶修拆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逐一登记并依法作出处理。严格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结合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内容,加强船企危险作业风险辨识,落实较大危险因素风险管控措施。

    (三)履职尽责,务求实效。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功能区安监局、经济发展局要认真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履职尽责,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处置情况,提升船舶修造企业危化品运输船舶(油船)修理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