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无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 |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复制件;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 | |
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 | |
由供货单位提供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复制件;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 |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复制件;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 | |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 | |
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 | |
属异地搬迁的,还需提交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原件。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非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80-2280634;2033823
办公地址: 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三楼2号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向厅办事大厅办事窗口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张扬、黄力维)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除实地考察和企业整改所需的时间外,即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服务处工作人员(魏伟、张扬)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决定 | 即办 | 分管局领导 | 根据审核情况,(根据企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做出准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 | 即办 | 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张扬、黄力维)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厅网站予以公示。 |
送达:将有关许可决定结果按要求送达申请人。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收到材料后组织审查人员及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和企业整改所需的时间除外;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80-2280634;2033823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80-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三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80-2280634;203382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提交双方的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