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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12-01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2012-09-01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纸质或电子

必要(必要)


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纸质或电子

必要(必要)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非必要(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注册地址时提供))


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

电子

非必要(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供。)


变更注册地址的说明材料(复印件,非必要)变更注册地址的须提交。

电子

非必要(非必要(变更后的经营或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以及地名办等说明材料))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非必要(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提供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交)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80-2280634;2033823;2280633

办公地址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三楼2号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向厅办事大厅办事窗口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3个工作日

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张扬、黄力维)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

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服务处工作人员(魏伟、张扬)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

2个工作日

分管局领导

根据审核情况,(根据企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做出准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0个工作日

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张扬、黄力维)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厅网站予以公示。

送达:将有关许可决定结果按要求送达申请人。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3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权力: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人认为不满意的,可以向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室或市审招委督查处进行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2、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80-228063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80-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三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80-228063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次数说明: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未注明要原件的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吗?有何要求?

解答:可以,复印完整、清晰,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