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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21-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

邮编:271000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5日,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整氢提浓装置工艺管道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作业人员从6.9米高的作业点坠落至地面,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余元。

经调查,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工程施工管理职责,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在高处作业施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

1.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和事发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11月5日,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整氢提浓装置工艺管道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作业人员从6.9米高的作业点坠落至地面,造成1人死亡。

2.宿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工程施工管理职责,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在高处作业施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等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贰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