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1-21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舟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暂行规定》(舟安监管危化〔2009〕29号)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十、申请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下: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必要) | |
工商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容缺后补) | |
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必要) | |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必要(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80-2280634;2033823
办公地址: 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三楼2号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向厅办事大厅办事窗口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张扬、黄力维)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除实地考察和企业整改所需的时间外,即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服务处工作人员(魏伟、张扬)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决定 | 即办 | 分管局领导 | 根据审核情况,(根据企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做出准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 | 即办 | 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张扬、黄力维)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厅网站予以公示。 |
送达:将有关许可决定结果按要求送达申请人。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收到材料后组织审查人员及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和企业整改所需的时间除外;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80-228063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80-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三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80-228063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提交双方的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问题:
未注明要原件的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吗?有何要求?
解答:可以,复印完整、清晰,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