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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19    浏览次数:    字体:[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1-21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法律依据

市级法律依据

《舟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暂行规定》(舟安监管危化〔2009〕29号)

县级规定

 

、受理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决定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申请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下: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PDF格式电子文件

必要(必要)


工商营业执照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容缺后补)


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必要)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PDF格式电子文件

必要(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80-2280634;2033823

办公地址: 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三楼2号窗口;

、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向厅办事大厅办事窗口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张扬、黄力维)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

即办(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除实地考察和企业整改所需的时间外,即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服务处工作人员(魏伟、张扬)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

即办

分管局领导

根据审核情况,(根据企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做出准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即办

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张扬、黄力维)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厅网站予以公示。

送达:将有关许可决定结果按要求送达申请人。

 

 

 

、办理方式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收到材料后组织审查人员及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和企业整改所需的时间除外;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审批结果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80-228063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80-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三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80-228063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次数说明:

 


附录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提交双方的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问题:

未注明要原件的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吗?有何要求?

解答:可以,复印完整、清晰,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