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应急告〔2021〕5号
浙江自贸区鹏翔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长晟石化有限公司:
兹有浙江自贸区鹏翔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长晟石化有限公司等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有效收件地址无法获知,致使相关执法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整改复查意见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附件:需公告送达的相关企业及执法文书清单.docx
(舟)应管复查〔2021〕02号-长晟石化.pdf
(舟)应管复查〔2021〕03号-鹏翔石化.pdf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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