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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工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工作意见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    字体:[    ]

舟工安专办〔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船舶修造(包括拆船,以下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推进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实施,根据《舟山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舟安〔2020〕10号)《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整治任务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整治目标

进一步强化需动火作业修理的油(危化品)船进厂前的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审批、管控。规范班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班组员工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有效降低作业风险。坚决纠正危化品储存、使用管理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电气设备完好,内外整洁,各类配电箱完好,并有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督促船舶修造企业把牢外协施工单位施工作业资质准入,优先使用具有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资质单位进厂施工作业;对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外协施工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全面推进船舶修造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通过整治,实现“降亡人、遏较大、杜重大”的工作目标。

二、 整治内容

详见附件: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自查表。

三、 整治时间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6月3日)。各船舶修造企业要对照整治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在自查自纠阶段自行完成整改工作,并保持常态化运行,防止出现反复。因特殊情况,对在自查自纠阶段内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包括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并书面报属地经信、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严控事故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各船舶企业要将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自查表(见附件)于6月3日前报当地经信、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留存。

(二)执法检查阶段(6月4日—11月30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区)、功能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当地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照整治内容和标准,结合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不少于企业数90%,未主动自查备案企业执法检查率必须达到100%。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性质逐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等严厉措施。

(三)督查通报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根据全市船舶修造企业整治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功能区管委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按照不少于10%企业数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督查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船舶修造企业属于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各船舶修造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的必要性,进一步落实责任和措施,自觉把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作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重要途径,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功能区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迅速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整治宣传教育,营造整治氛围。及时将本文件送达到辖区所有船舶修造企业,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各项整治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执法,防控风险。各县(区)、功能区要把严格执法检查和精准服务指导贯穿专项整治始终,结合本年度执法计划,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逐一登记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督促企业结合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强化危险作业风险辨识,落实有效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各县 (区)专委办、功能区管委会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以书面盖章形式浙政钉报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胡延明 电话:2283307。

附件: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检查表.docx


                                               舟山市工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