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应急告〔2021〕15号
各相关企业:
兹有浙江自贸区聚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航(舟山)能源有限公司、华灏(舟山)能源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蓝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瑞麟(浙江舟山)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创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华工石化有限公司、明港(浙江自贸区)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大易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骏龙贸易有限公司等10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因其经营地址邮寄送达无人接收,致使相关执法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整改复查意见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