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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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应急危化〔2021〕51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县(区)全面梳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报备情况,并于5月25日前反馈市应急局。
二、请督促辖区内企业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开展自查自纠。
附件: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