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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船舶修造行业高架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功能区应急管理局:

近年来,我市船舶修造行业高架车事故多发,为吸取事故教训,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我局立即对重点船企开展了调研,对高架车典型事故案例进行了综合分析。为进一步提升高架车作业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船舶修造行业高架车“十个必须”事故防范措施,现就加强船舶修造行业高架车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高架车“十个必须”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船舶修造行业高架车作业安全风险,参考《高空作业车 检查与维护规程》(T/CCMA 0113-2021)、《高空作业车安全技术要求》(CB4286-2013)、《高空作业车》(GB/T9465-2018)等规范标准,我们从作业设备、驾驶员、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船企高架车“十个必须”事故防范措施。

(一)作业设备安全“四必须”

1.高架车必须安装防倾装置。

2.防倾装置必须能有效提醒且有临停功能。

3.展臂伸长至极限高度时高架车本体必须停止行进。

4.高架车必须定期维保,并经检测合格。

(二)驾驶人员安全“四必须”

5.驾驶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6.驾驶员作业前必须检查确认臂长限位、防撞横栏、自动报警连锁等安全装置完好性。

7.作业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合格劳护用品。

8.船艏艉、码头等环境复杂区域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三)作业环境安全“二必须”

9.对周边不安全作业环境必须开展风险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

10.同一垂直线上下必须停止交叉作业。

二、开展高架车安全管理自查自纠

针对高架车失稳倾翻倒塌事故多发,各地要督促辖区船舶企业全面自查高架车基本情况,逐辆核实高架车定期维保及检测合格情况,防倾装置安装情况,臂长限位、防撞横栏、自动报警连锁等安全装置完好性。每一家船企要将“十个必须”事故防范措施张贴于高架车工作平台显著位置,提醒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照落实和监督检查到位。督促企业建立高架车作业审批制度,严格落实作业安全管理,具体可参照《高空作业车作业审批表(参考样表)》(附件2);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具体可参照《高空作业车检查表(参考样表)》(附件3),对各类风险加大管控力度,严防高架车事故再次发生。

三、逐辆核实防倾装置安装等情况

各县(区)、功能区应急局要逐家核查船舶企业自查情况,逐家核实高架车数量、持证操作人员数量,逐辆核实防倾装置安装情况、检测合格情况和工作平台张贴“十个必须”措施情况。对未安装防倾装置的高架车,要督查船企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安装,对无法安装的旧式型号高架车要停止使用,对不能保障安全性能的要一律淘汰使用。尚未安装高架车防倾装置的船企要及时与高架车出产厂家沟通联系落实安装事宜。各地核查后填写《船企高架车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8月5日前,浙政钉报市应急局基础处,联系人,陆增娜,电话:2282214。

四、融合推进高架车严格执法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架车安全管理工作,深刻贯彻落实全市船企事故警示会和船舶行业安全专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船企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以及近期正在开展的船企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各项工作,加大对船企高架车安全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十个必须”事故防范措施,严防高架车各类事故。对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将依法予以顶格行政处罚,并加大追究刑事责任力度。

附件1:历年来高架车事故基本情况.wps

附件2_高空作业车作业审批表(参考样表).wps

附件3_高空作业车检查表(参考样表).wps

附件4_船企高架车排查情况汇总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