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应急告〔2022〕29号
各相关企业:
兹有浙江然洋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6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因其经营地址邮寄送达无人接收,致使相关执法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附件:1、需公告送达的相关企业及执法文书清单.doc
2、《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扫描件(26份).pdf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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