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应急审批〔2023〕13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摸清涉柴企业底数。2月23日之前全面排摸辖区内的柴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特别要调查清楚港区内涉柴企业区分仓储经营和销售经营的情况,确定应取证和无需取证单位,并报市局危化处。
二、明确依法审批层级。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除汽油加油站外,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柴油经营点的经营许可证由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厅通知规定的各项时间节点实施。
三、品名表述新旧衔接。2022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经营企业,其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视同取得“柴油”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原则不调整。
各地要将通知要求迅速传达到有关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许可监管要求,组织做好社会宣传和贯彻落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和审批监管工作。
附件: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