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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执法案卷获评全市行政执法“优秀案卷”
信息来源:舟山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4-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通报了2024 年度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对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乡镇(街道)等17个执法领域145件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集中评查。我局执法处办理的“舟山市**螺旋桨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与岱山县高亭镇应急办办理的“舟山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档案整理规范,被评为优秀案卷。

市应急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日常工作当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开展执法竞赛和案卷评查,以案卷制作为抓手,努力提高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学法用法、依法办案,严把案卷质量。下一步,我局将以此次案卷评查为契机,对照通报中指出的共性问题,认真总结,精益求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舟山市**螺旋桨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案情介绍:2023年9月27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螺旋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内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中跨西起重机未按规定进行一年一检,检测报告未按冶金起重机要求进行检测,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

违法条款: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第四条第二项“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需要每年进行1次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3年11月6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一档裁量标准,对该企业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介绍:2024年4月30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和高亭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检查舟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发现现场人员沙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查询发现某未取得应急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作业

    违法条款: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5月21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一档裁量标准,对该企业予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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