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工作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精准性,打造公平公正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现将2024年12月份舟山市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内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集中公告如下,请相关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措施到位,并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一、执法对象
(一)舟山市应急管理局(6家)
1.万邦船舶重工(舟山)有限公司;2.浙江新星双螺杆机械有限公司;3.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4.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5.舟山市恒丰船舶机械有限公司;6.浙江舟山市中创远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二)新城管委会应急管理局(4家)
1.骏华水产有限公司;2.浙石化城北加油站;3.普陀轻工机械厂;4.应氏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高新区应急管理局(2家)
1.浙江徽盛钢构有限公司;2.舟山市振鸿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四)普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2家)
1.舟山市普陀金钵盂水产有限公司;2.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大洋峙冷冻厂
(五)绿色石化基地管委会应急局(2家)
1.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
二、执法事项
(一)综合类执法事项(15项)
1.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监督检查
2.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监督检查
3.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监督检查
4.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监督检查
5.对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6.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监督检查
7.对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8.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9.对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监督检查
10.对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监督检查
1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12.对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监督检查
13.对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监督检查
14.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15.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事项(15项)
1.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3.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4.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监督检查(扣押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5.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监督检査(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和查封场所的行政强制)
6.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7.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监督检查
8.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
9.对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督检查
10.对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监督检查
11.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监督检查
12.对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的监督检查
13.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