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工作
近期,我局开展了2024年全市应急管理执法竞赛活动,其中对各地选送的县(区)、功能区办理的三万元以上、乡镇办理的一万元以上的20个案件进行了评查,全面审核了案件的案情描述、违法情节、证据固定、案值裁量、案卷整理等内容,经评查,选拔出其中相对优秀的10件案卷予以公布传阅,供各地参照学习。
一、县(区)三万元以上案件
(一)岱山县**油漆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案
2024年8月21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岱山县**油漆经营部将危险化学品(油漆)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内。该企业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岱山县应急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四十九条二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高新区**岩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2024年8月12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泥坎宕口的**岩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涉及2处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两项违法行为。当事人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四十三条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8000元。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三十九条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66000元。
(三)定海**船舶配件经营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1月30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垒头路**号一仓库检查发现:仓库内储存有油漆833桶、稀释剂33桶、分散剂20桶、清洁剂3桶。经调查上述油漆、稀释剂、分散剂和清洁剂属定海**船舶配件经营部所有。该经营部是取得店面零售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量小于180L,许可地址为定海区沿港东路**号,但该经营部将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分散剂和清洁剂)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场所(青垒头路**号)。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乡镇(街道)1万元以上案件
(四)岱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24日上午,高亭镇应急办对舟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江南山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外包队岱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高亭镇应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符合第一档处罚档次,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定海**电焊加工店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2024年9月5日,普朱管委会朱家尖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电焊加工店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电焊加工店动火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朱家尖街道办事处应消站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档处罚档次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舟山**船业有限公司等2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2024年8月28日,新城管委会应急局会同临城街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舟山**船业有限公司内轮机车间存在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第二档,决定给予舟山**船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500元,相关责任人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七)岱山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急通道堵塞案
2024年6月21日14时30分左右,岱山县秀山乡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岱山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的数控车间应急疏散通道被封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秀山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第一类执法事项,第十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岱山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相关责任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八)普陀**物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案
2024年3月11日,东港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舟山**物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西侧二层厂房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东港街道应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上述行为处罚档次为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嵊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案
2024年7月5日,嵊泗县菜园镇应消站执法人员在对嵊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菜园镇应消站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二)有限空间作业类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嵊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十)舟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道堵塞案
2024年10月16日,朱家尖街道应消站对舟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织网车间内疏散通道被占用。当事人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朱家尖街道应消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档处罚标准,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朱家尖街道应消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档处罚标准,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