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
【曝光台】浙江省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0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键词】

涉爆粉尘;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一案双罚。

【要旨】

本案例包含的执法检查要点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1日,浙江省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涉爆粉尘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新建成的木材加工车间内的粉尘回收装置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已投入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厂内涉爆粉尘岗位的作业,并于2月20日前整改完毕。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第四类执法事项的第十条二档的规定,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郑某处以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多发,“安全设施未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便投入使用”是粉尘涉爆企业典型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某木业有限公司粉尘涉爆管理不到位,新建成的木材加工车间内的粉尘回收装置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已投入生产,无法保证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应急管理部门不仅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发展。应急管理部门在进行涉爆粉尘专项检查时,除紧紧围绕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外,还要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安全设施有效运行,预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