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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舟山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双罚的定义:对于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个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上报的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总结,选取了四类案例作为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政处罚

(一)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案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急局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浙江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紧急疏散标志不明显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浙江阀门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出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应急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一)岱山县商贸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岱山县商贸有限公司店铺时发现该公司与电梯安装承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二)舟山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案

2024年5月8日,舟山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存在船员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外协施工单位使用液化丙烷动火作业后未将割炬胶管拉出舱室、作业人员在船舱内吸烟等安全隐患。今年以来,该船厂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6次,被监管部门多次提醒并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但执法检查中发现船员未规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吸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依然存在,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局对该船厂和主管的安全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一)舟山市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舟山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经调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舱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涉及有限空间作业。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应急局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

(一)舟山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舟山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拆解渔船,用割刀切割船外板,动火点周围存在油污等易燃物未及时清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7.2.3a)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应急局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舟山市船厂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通过船厂视频监控发现舟山市船厂一名工人进行高处临边作业时未穿戴安全带。4月27日,应急局现场进行了核实,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查,该船厂高处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带的行违反了《船舶修造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CB3785-2013)6.7“作业时,应穿戴好安全带及其他规范的个体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应急局对该船厂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