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应急函〔2024〕21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对油气贸易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和惩戒,有力震慑油气贸易行业(特别是成品油经营)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相关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我局近期查办的2起油气贸易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并向我局移交线索:浙江某石化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使用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福建牌照油罐车,在余姚市中横线泗门高速路口附近给过往货车加注柴油。
经核实:A公司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注册企业,持有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方式为批发无仓储票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2026年12月12日。
A公司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改变经营方式,违规使用油罐车储存零售加油,已被我局依法依规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二:江苏扬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并向我局移交线索:浙江某石化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使用多辆油罐车长期停靠在扬州广陵区沙头镇联谊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附近向过往车辆加注柴油。
经核实:B公司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注册企业,持有市应急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方式为批发无仓储票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5日。
B公司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改变经营方式,违规使用油罐车储存零售加油,已被我局依法依规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2起典型案例,涉及我市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批发无仓储企业存在成品油(柴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也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查处力度,强化监督油气招商平台责任有效落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其他地区、部门形成合力,共同阻断成品油非法链条,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修正案》走行刑衔接;各招商平台要切实履行对会员企业的管理责任,加强引进油气企业的背景调查,以真实案例告知警醒企业规范化经营,加强企业全周期动态信息核验,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整治排查活动,对违规经营企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属地和监管部门;广大油气贸易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抄送:自贸区综合协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