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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企典型案例汇总解析
信息来源:舟山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5-07-1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强化应急执法能力,现将船企领域涉及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动火作业不规范、有限空间安全措施缺失等典型行政处罚案例进行汇编。通过对具体违规情形、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的详细解析,为各县(区)、功能区应急管理人员提供执法参考,助力提升执法精度,有效防范化解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案

案例一:2023年5月27日,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普陀区船舶修造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内修理的渔船上正在实施电焊作业,经查证,电焊作业人员夏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1.1.夏某进行电焊作业时照片

案例二:2024年3月25日,普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彭正在现场进行电焊作业,经系统查询,彭未按规定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以上两个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两案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案例反映出部分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共性问题,暴露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执法实践提示我们:一要聚焦高风险作业环节,适时进行检查中作业证书抽查;二要善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等信息化手段快速核验证件真伪

二、动火作业不规范类典型案件

案例一:2023年6月11日,普陀区某船厂对在修船舶进行动火作业时,火花引燃了周围的易燃物。经调查,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未清理干净待修物周围的易燃物且未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导致火花引燃了船尾部的易燃物。

以上事实违反了《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7.2.2 C)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违规违章作业类第八十三条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1.着火点及周围未清理的易燃物

案例二:普陀区某船厂在修船舶驾驶台下方舱室动火作业使用丙烷气体进行切割,且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未将割炬和胶管拉出舱外。

以上事实违反了AQ7007-2013《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7.2.6和7.2.7g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第一类执法事项第八十三条中第一档裁量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在动火作业结束后未将割炬和胶管拉出舱外的违法行为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该企业给予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2.2.丙烷进仓图片及作业后割炬和胶管留舱

【案件评析】

案例暴露出企业在动火作业中存在未清理作业环境、密度比空气大的易燃易爆气体进仓等典型违规行为,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执法实践提示:一要重点检查动火作业三清(清理可燃物、清除易燃物、清扫作业面)落实情况;二要严格核查有限空间气体使用规范;三要强化作业后检查环节监管,确保设备归位、现场清理;四要通过一案双罚形成震慑,督促企业落实作业全过程安全管理。

三、有限空间相关典型案件

案例一:2024年9月25日,定海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公司应急池和集污池处发现未张贴有限空间辨识牌时,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发现该公司未对应急池和集污池两处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第四类执法事项第十六条中第二档裁量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1.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的行政处罚;2.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1.应急池及集污池图片

案例二:2025年3月11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舟山市定海某船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朱某在船舶油舱内开展阀体螺丝拆除作业,该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审批,且未采取有效通风、未进行测氧测爆检测。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停场内在修两艘船舶的所有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且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符合第三档处罚档次,决定给予1.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案件评析】

案例暴露出当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企业风险辨识存在明显盲区,对应急池、集污池等非典型有限空间疏于管理;二是作业审批流于形式,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基本要求形同虚设。案例中涉及的船舶油舱作业未经审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执法启示:一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将污水处理设施、隐蔽舱室等纳入有限空间管理,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警示标识。二要严格核查企业作业审批、通风检测、现场监护等环节,重点打击未检测、无监护等违规行为。三要对油舱等高风险作业从严处罚,对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实现执法刚性与温度的统一。

四、安全设施设备类典型案件

案例一: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定海某船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油漆仓库存储有15桶成品油漆,仓库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动通风装置电源线插头被拔,两处设备未接通电源,均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四十三条,符合第二档处罚档次,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

 

4.1.油漆仓库可燃气体检测仪和通风设施未通电

案例二:2024年5月7日,普陀区桃花镇执法人员会同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船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船排上一艘船舶接岸电配电箱220伏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未审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类第六十一条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4.2.配电箱临时用电

【案件评析】

以上两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共性问题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这些违法行为并非技术难题,而是典型的管理缺位,暴露出企业重生产轻安全、侥幸心理突出的问题。各县区要引以为戒,紧盯易燃易爆、涉粉涉电等重点环节,强化“设备合规性检查+制度执行督查”双线执法,压实企业主动排查、即时整改的责任链条,坚决防范“小隐患酿成大事故”。

五、基础管理类案件

案例一:2023年7月18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舟山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一条的规定,符合第一档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处罚。

案例二:2024年11月26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应急预案管理类第七十条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8月22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外协施工单位舟山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2023年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以上事实违反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5.15.1d)1)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4月9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舟山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某处厂区内进行检查,发现3月27日舟山市定海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60人左右登船吊运设备及清舱,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第一类执法事项的第六十六条三档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年3月15日,嵊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嵊泗某船舶修造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因事请假外出后未按规定在船排动火作业点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上述五个案例集中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环节存在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反映出企业有规不依、管理粗放的问题,尤其是对外协单位和临时作业的安全管控流于形式。基础性管理缺位极易因管理漏洞引发事故,检查时要高度重视,严查基础管理制度建立与刚性执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强化主要负责人履职、制度执行和动态风险管控,切实防范因基础不牢引发的系统性安全风险。

五、高处作业类案件

案例一:2024年12月16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舟山市岱山县某船舶工程服务队船坞船尾部发现一名工人距地面约4米左右螺旋桨处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

以上事实违反了《船舶修造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CB3785-2013》8.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第一类执法事项的第八十三条一档的规定,决定处予该船舶工程服务队: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予主要负责人: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5.1.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

案例二:2024年4月5日,舟山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舟山市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在舟山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三号坞开展登高动火作业,经查,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证操作高架车。

以上事实违反了《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5.1.5.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符合一档裁量,决定给予舟山市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决定给予带班人员: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上述两起案例集中暴露部分企业高风险作业现场管理存在管控问题一是防护措施形同虚设,二是人员资质源头失管,部分企业既未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也未落实动态监护要求。执法人员要重点加强高处作业潜在问题,强化“三查两验”机制:查作业审批、查人员持证、查现场监护;验防护装备可靠性、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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