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应急发〔2020〕21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对照中央层面事项清单,结合本市实际,按照改革方式,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场所经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场所经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场所经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20200326).docx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抄送: | 市市场监管局。 | |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 2020年 3月 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