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应急告〔2021〕3号
浙江自贸区鹏翔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长晟石化有限公司:
兹有浙江自贸区鹏翔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长晟石化有限公司等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邮寄送达被退回,致使相关执法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舟)应管责改〔2020〕63号.pdf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舟)应管责改〔2020〕62号.pdf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