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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通知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    字体:[    ]

舟应急基础〔2021〕35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 号),有效落实《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34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决定自2021 年4 月上旬至2021 年底,在全市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现将《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9 日

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 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3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正在推进的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聚焦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办提出露天矿山的“六严禁、两严格”措施,进一步推进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到2021 年6 月底,矿山企业对标对表、自查自纠完成率达到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企业比例达到100%;到2021 年10 月底,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覆盖率达到100%,对边坡高度在200 米以上的露天矿山专家安全技术会诊覆盖率达到100%。继续保持重大风险消除或管控措施落实率100%、重大隐患整治落实率100%、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处置率100%。

二、大排查对象和内容

(一)大排查对象。所有生产矿山、工程矿山以及暂时停产停建的矿山。

(二)企业大排查的内容。参照浙应急基础〔2021〕7 号文件相关的检查表和本《方案》的内容开展大排查。

(三)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内容。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重点督查“六严禁、两严格”措施落实情况及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情况。重点督查内容见附表1—2。

(四)专家安全技术会诊的对象和内容。对边坡高度在200 米以上的露天矿山进行专家安全技术会诊,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专家安全技术会诊内容参见附表3。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任务

大排查工作从2021 年4 月开始,12 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回头看”找差距阶段(4 月)。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浙应急基础〔2021〕7 号文件的工作部署,对前期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特别是“六严禁、两严格”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和分析评估,形成工作小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明确下阶段大排查工作重点和针对性措施,督促企业制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5—6 月)。5 月底前,完成对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重新审核;6 月底前,按照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完成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有上级母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矿山企业,上级企业需完成对下级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并督促下级矿山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自查自纠。

(三)全面督查阶段(7—10 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一轮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边坡高度在200 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查,并组织对边坡高度在200 米以上的露天矿山进行专家会诊;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覆盖的检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1—12 月)。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问题进行“回头看”,督促企业全面完成整改或者落实整改计划;对立案查处的依法查处结案;对大排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形成大排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问题排查整治。

1.突出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排查整治。要针对今年山东发生的2 起矿山事故暴露出的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集中整顿清理,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等重点问题。

2.突出汛期矿山排水系统排查整治。针对汛期雨水较多,矿山排水系统维护不到位可能导致的矿山局部边坡坍塌,运输道路损毁,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运输车辆受损,设备设施破坏的情况。企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经常性地对矿山排水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矿山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3.突出停产停建矿山复工复产排查整治。对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开展一次风险研判(停产6 个月以上的生产矿山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在企业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停产6 个月以上的须经评价单位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后,经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二)强化工作统筹推进。

1.统筹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大排查作为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2.统筹推进大排查、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聚焦本次大排查,以“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结合前期开展的矿山专项整治和年度执法计划统筹安排对辖区所有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矿山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停产整改。

3.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地矿山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多措并举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

1.严格规范精准执法。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对标对表开展大排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按照“谁执法、谁督办”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将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和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3.加大排查督导推动力度。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5 月30 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工作开展不得力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震慑。

4.及时报送大排查信息。从4 月份起,各县 (区)在每月2 日前报送上个月的大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填写报送附表4-6;2022年1 月5 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联系人及电话:胡延明,陈豪荣  2283307

附表:1、“六严禁、两严格”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表

         2、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情况督查表

         3、200 米以上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专家安全技术会诊表

         4、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5、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6、重大隐患明细表

附件1-6(大排查).docx